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沙润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立仁。
被执行人宋卫东。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长沙润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立仁、宋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03217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立仁、宋卫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立仁、宋卫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立仁、宋卫东支付案款57766元,但被执行人李立仁、宋卫东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立仁、宋卫东银行存款57766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124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