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秀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客莱盛迪购物大卖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上沙河北三巷5号。 经营者:汪反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枣园105团煤矿*栋*号。
审理经过
原告李秀萍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客莱盛迪购物大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秀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秀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罗建红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二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再努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