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雪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田红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白雪朋与被执行人田红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 000元。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款10 000元,本案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7150元,并且已将17 15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房产、存款、车辆、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