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南梁舜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汪×,甘肃省景泰县漫水滩乡富民村红山2组88号。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西南梁舜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南梁舜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南梁舜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