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国松,男,1960年10月19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朱建波,男,1972年11月25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朱建波。

审理经过

关于潘国松与朱建波、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8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建波、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4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穆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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