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石人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亚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新宁路**青核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王家坤,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宁仁杰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宁市城**柴达木路**div> 法定代表人:哈岩,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西宁仁杰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宁仁杰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文忠 审判员 赵永胜 审判员 陈 伟
裁判日期
二0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红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