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培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小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培全与被执行人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小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4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被执行人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小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或公共区域内张贴2018年12月19日被执行人与大连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全部资料,包括所称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投标代理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培全有查阅和复印权;申请被执行人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小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或公共区域内张贴2018年至2020年三年按每半年一次的星海中龙园小区公共收益账目情况(具体指地上停车费、地下停车费、经济用房租金和广告收益收支情况)、收支凭证,申请执行人刘培全有查阅和复印权;申请被执行人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小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或公共区域内张贴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小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的全部会议记录和决定、决议,和其保管的全部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决定、决议,申请执行人刘培全有查阅和复印权;申请被执行人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小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其送达给大连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所有通知等文件,大连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给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小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各项工作报告、通知,申请执行人刘培全有查阅和复印权;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保险收益、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财产状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执行线索。鉴于本案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执行行为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行为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 涛 审判员 梁 军 审判员 于晓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花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