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董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
被申请人:郑立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
被申请人:赵保忠,男,1971年12月10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董军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保忠所有的无牌照小型挖掘机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赵保忠所有的无牌照小型挖掘机一辆,查封期限二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董军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