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忠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黑龙江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39委供销合作社果品批发市场D栋(办公室)201室。
审理经过
郭忠福与黑龙江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8)黑040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000.00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黑龙江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金额8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