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华良,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四川自贡人;
申请执行人:罗瑶,女,1985年12月出生,汉族,四川自贡人;
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天津市宝坻区城东津围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传凯。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华良、罗瑶与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有价证券,金融理财财产,收益类保险,股权,债权,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获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四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没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佐证。2021年6月26日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