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曹保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委托代理人:周建设,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裕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化工路70号三楼32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54242204W。 法定代表人:侯雪莉。
审理经过
申请人曹保根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裕馗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0元(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五一路支行,银行账户:41×××01)。申请人曹保根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820000元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裕馗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0元(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五一路支行,银行账户:41×××01)。 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曹保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红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泽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