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李柏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现住伊川县。
申请人:姜佳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现住伊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柏林与姜佳琪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申请人系同村同学,2020年12月申请人姜佳琪因经营车行所需向申请人李柏林借款1200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申请人李柏林分两次在银行取现金交给姜佳琪,第一次是12月22日在鹤鸣××与人民路交叉口中国农业银行取现金40000元;第二次是12月23日在荆山分行取现金80000元;两次都是申请人李柏林在银行门口交给申请人姜佳琪。后申请人李柏林多次讨要未果。
申请人李柏林诉姜佳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4日经伊川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姜佳琪自愿偿还申请人李柏林借款本金120000元,于2021年7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李柏林与姜佳琪于2021年6月24日经伊川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