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聿懂,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慕卿,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春景,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袁翠荣,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833713768,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勇。

审理经过

关于王聿懂与王春景、袁翠荣、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13日做出的(2021)宿仲调字第17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王春景、袁翠荣、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聿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13执242号,立案执行标的为18411198.7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王春景建设银行账户存款42000元、泗阳农商行账户存款9400元,款项合计51400元,拨付本案的执行费用。2021年8月23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春景、袁翠荣名下的位于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幢超市【产权证号:苏(2016)宿迁市不动产权第0025954号】、嘉禾颐苑5幢609号商业公寓【产权证号:苏(2016)宿迁市不动产权第0024740号】、嘉禾颐苑5幢1703号商业公寓【产权证号:苏(2016)宿迁市不动产权第0026754号】、嘉禾颐苑5幢1705号商业公寓【产权证号:苏(2016)宿迁市不动产权第0026797号】、嘉禾颐苑5幢1810号商业公寓【产权证号:苏(2016)宿迁市不动产权第0026791号】、嘉禾颐苑5幢1812号商业公寓【产权证号:苏(2016)宿迁市不动产权第0026686号】、嘉禾颐苑5幢1813号商业公寓【产权证号:苏(2016)宿迁市不动产权第0026768号】、嘉禾颐苑5幢1814号商业公寓【产权证号:苏(2016)宿迁市不动产权第0026767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袁翠荣名下的位于宿迁市××花园××室不动产【产权证号:宿房权证宿城字第××号】、位于宿迁四季青服装批发市场A#1152不动产【产权证号:宿房权证宿城字第××号】,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苏13执242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宿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宿仲调字第170号仲裁调解书],由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黎明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张大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俞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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