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振兴广场金座。 法定代表人:孟双岭,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鹤岗市鑫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东方红乡获胜村。 法定代表人:王炳林,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曼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址,鹤岗市工农区。 被执行人:鹤岗市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61委育才路教育学院北一层南侧。 法定代表人:杜忠梅,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4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9日、16日向被执行人鹤岗市鑫煜经贸有限公司、王曼君、鹤岗市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鹤岗市鑫煜经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支付借款人民币1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5日起按本金1500万元,自2018年10月25日起按本金1200万元,分别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及罚息的比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扣除已归还利息58633.81元);二、被执行人王曼君、鹤岗市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14271.00元及公告费600.00元,案件执行费79400.00元由被执行人鹤岗市鑫煜经贸有限公司、王曼君、鹤岗市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鹤岗市鑫煜经贸有限公司已无经营,其法定代表人王炳林已死亡,该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曼君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鹤岗市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大额存款,且已被另案冻结,此案是轮候冻结。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且对被执行人鹤岗市鑫煜经贸有限公司、王曼君、鹤岗市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鹤岗市鑫煜经贸有限公司、王曼君、鹤岗市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37号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申请执行鹤岗市鑫煜经贸有限公司、王曼君、鹤岗市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仲谦 审判员 杨晓辉 审判员 禹胜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