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李志军: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张明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0)辽1322民初4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明才于2021年5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给付申请人欠款11200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承担本案执行费68元。
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