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被执行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121民初*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1、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先后向全国范围内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部门查询,向黄冈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交警支队车管所、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其中国农业银行团风县淋山河支行有10000元定期存款并划拨至我院账户。后因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陶小曙 审判员 徐 俊 审判员 饶艳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