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建华,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开远市人,住开远市。2020年4月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一部刑诉(202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4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姚立、检察官助理亚红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被告人王建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开远市中和营镇葫芦塘村委会坝心村小组集体山“滚牛塘”处开垦林地后种植玉米。经鉴定,涉案现场总面积11.78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其中水土保持林3.4亩、国家级公益林8.38亩。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为证实案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列举了相关证据,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建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建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建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人王建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认定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王建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开远市中和营镇葫芦塘村委会坝心村小组集体山“滚牛塘”处开垦林地后种植玉米。经鉴定,涉案现场总面积11.78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其中水土保持林3.4亩、国家级公益林8.38亩。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王建华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1.78亩种植玉米,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建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为维护国家对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管理制度,保护环境资源,根据被告人王建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建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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