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玉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徐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金玉玲诉被告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原告金玉玲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金玉玲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760元,原告金玉玲未予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玉玲未缴纳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于全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 洋 书 记 员 张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