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双峰路远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3003MAIBMPW788,住所地密山市双峰农场双峰小区5号楼024号库房。

经营者:许长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

被告:林口汇众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MA18WUG20P,住所地林口县粮食局家属楼。

法定代表人:原金峰,男,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双峰路远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林口汇众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双峰路远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9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两份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振动压路机两台,被告共计应付原告租赁费235133元。被告已给付部分租赁费,尚欠原告租赁费900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给付。

本院查明

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直接送达后,要求原告补充材料,现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法院不能适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能确认收悉的其他送达方式送达,且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双峰路远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的起诉。

已经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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