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囊谦县香达镇保合滩砖瓦厂,住所地青海省囊谦县香达镇公安路。
法定代表人:塔巴江才,砖瓦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昂才,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青海省囊谦县,现住青海省囊谦县,身份证号: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青海松海(玉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囊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青海省囊谦县香达镇政府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欧格,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迎,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囊谦县香达镇保合滩砖瓦厂诉被告囊谦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囊谦县自然资源局对其囊国土资(2014)135号通知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决定,故原告囊谦县香达镇保合滩砖瓦厂以“囊谦县人民政府针对原告就囊国土资(2014)135号通知要求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已无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囊谦县香达镇保合滩砖瓦厂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囊谦县香达镇保合滩砖瓦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囊谦县香达镇保合滩砖瓦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