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91410400871760531R,住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 被执行人:王军委,男性,****年**月**日出生,410402197111061010,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芦建岗,男性,****年**月**日出生,410402196907135519,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河南力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914104006634191871,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后城村神马大道中段路南(大营路口向东200米); 被执行人:李艳慧,女性,****年**月**日出生,410402197708241049,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平三工贸有限公司,9141040276024717XD,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北环路四矿口铁路桥东路南100米。; 被执行人:李艳艳,女性,****年**月**日出生,410411197309295564,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尚爱云,女性,****年**月**日出生,410411194910165521,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豫0411民初3283号判决,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力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力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平顶山平三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382.288868万元及利息61.068569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21日,2020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结、计息方式计算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对李艳艳、芦建岗名下位于平顶山市××东区××与××大道交叉口东北侧豫基城悦山12号楼东3单元3层3××号房产[房产证号为:(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1389号]、对芦建岗、孙克芳(与李艳艳为同一人,孙克芳户籍已删除)位于平顶山市××东(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力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河南省平顶山开源中路支行的账户17×××05存款224612.65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宇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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