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俊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成彬,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育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系李俊元女儿。 原审被告:吴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伟因与再审申请人李俊元、原审被告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15民终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伟、李俊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辉 审 判 员 张 勇 审 判 员 李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春丽 书 记 员 刘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