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冈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解放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8211MB2D28017D。
法定代表人:姚莹丽,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冬韵,该局办事员。
被执行人:林世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佛冈县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林世锋行政非诉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821行审993号行政裁定:被执行人林世锋缴纳罚款20037元及加处罚款20037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经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粤R×××××长安牌、粤R×××××长安牌汽车的档案,因未能实际控制,本案无法处置;扣划了被执行人2247.22元,扣除执行费501元,支付1746.22元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没有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兰兰
审判员 罗泽伟
审判员 黄焕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