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泽涛,男,汉族,住翼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山西平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宋召峰,男,汉族,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泽涛与被告宋召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泽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召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泽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宋召峰支付原告张泽涛车款5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宋召峰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宋召峰将借用原告张泽涛的五菱之光汽车一辆,抵押他人处贷款。原告张泽涛知道后与其理论,被告宋召峰承诺给原告张泽涛买一辆新车或支付原告张泽涛55000元,但一直没有给。2018年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宋召峰向原告张泽涛出具了55000元的欠条,将该车买下,但一直未付款,有被告宋召峰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两年多来,原告张泽涛多次向被告宋召峰索要此款,被告宋召峰予以推拖。

被告辩称

被告宋召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张泽涛提供了2018年8月18日被告宋召峰出具的“今借到张泽涛五菱之光汽车一辆,如果丢失按55000元赔付”的借条一份。上述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故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对原告张泽涛所诉欠款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宋召峰借用原告张泽涛的五菱之光汽车一辆。2018年8月18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宋召峰以55000元购买了借用的原告张泽涛的五菱之光汽车一辆。被告宋召峰向原告张泽涛出具了55000元的借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宋召峰向原告张泽涛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并欠款55000元的事实。原、被告均应按照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宋召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造成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宋召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泽涛欠款5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宋召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学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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