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

负责人: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麦某,住甘肃省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凉州区黄羊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与被告麦某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麦某支付原告代为赔付的理赔金16966.59元及逾期利息658元(利息自2019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6.65%暂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后息随本清);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麦某向原告支付欠缴的保费914.74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麦某给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23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0日,被告麦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向其贷款44000元,双方并就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麦某于2017年11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在原告处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约定原告就被告在被保险人农业银行凉州支行贷款的44000元提供保险担保,被告每月需缴纳保险费914.74元。若被告逾期80天未能还款,则由原告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保险人基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代偿后,原告有权追回赔偿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期间,因被告并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农业银行凉州支行偿还借款本息,原告经农业银行凉州支行催收于2019年10月29日代偿本息16966.59元,农业银行凉州支行于当日向被告出具了代偿债务通知书,原告按约定取得上述款项的追偿权。同时,被告欠缴剩余保险费914.74元。

被告辩称

被告麦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追偿权纠纷案件,不属于保险纠纷案件,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着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兰州、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规定,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武威市凉州区内发生的保险纠纷案件,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麦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52元,由被告麦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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