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育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潭门镇××。

被执行人:符则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育泉与被执行人符则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琼海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2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873582元及相应利息,并欠本案执行费1113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符则谋的银行存款6761.91元至本院执行代管款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从被执行人符则谋本院执行款专户内的6761.91元中,划拨6761.91元到海南省财政厅账户(开户名: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华信支行;账号:211030010400092700000000320),用于缴交本案部分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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