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富仕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西A-1223。
法定代表人:赵青青,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鸿泰唯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许红明。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富仕森科技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鸿泰唯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51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ABEJ070Z0121Q000108J),该保险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担保责任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北京鸿泰唯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51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