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工业园区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5341133X4。

法定代表人:李向波。

被申请人:山东建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丁豪广场6-1-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NHFTYXL。

法定代表人:杨涛。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建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986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立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986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19元,由申请人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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