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被告:刘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被告:刘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委区。 被告:刘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被告:刘某5,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刘某6,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刘某7,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被告:刘某8,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刘某7、刘某8赡养费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某1自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彦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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