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十堰旭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长坪村沧浪花苑2栋2单元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8A8N8XW。 法定代表人:兰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天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十堰旭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天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十堰仲裁委员会(2019)十仲裁字第196号仲裁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天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十堰旭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天兴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7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龚红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丙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