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川渝汇弘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区开发区川渝泓泰国际贸易一期2号楼2701号G。
法定代表人:赵黎明。
被执行人:四川大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4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张茜。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长春市川渝汇弘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大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吉0194执28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经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且所有银行账户已冻结、无股票证券、股权、保险工商信息;经到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结果反馈无房产信息;本院委托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询房产信息,反馈无房产信息;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故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现该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