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俊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银行、李亚敏(实习),河南昌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志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鲁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杰与被告李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杰于2021年8月1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俊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俊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俊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孔令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