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平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15092E。
法定代表人:钟廷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名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章名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20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贺
审判员 钱 晨
审判员 宋喜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