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吕平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吕平然罚金一案,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为已经生效的(2016)豫090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经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已于2016年8月15日依据上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移送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豫0902执2834号。本院认为,本案属于重复立案,应驳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对吕平然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志刚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常佳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