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查茂军,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建筑工程师,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牡丹江珍宝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卧龙街11号桃源商务楼803室。
法定代表人:许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查茂军与被告牡丹江珍宝岛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查茂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查茂军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