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泰达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050853538A,住所地开封市五福路121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裴洪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信,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福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开封泰达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开封泰达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开封泰达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开封泰达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00元,由开封泰达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伦振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