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申请人: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新田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杨远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肖青云,女,****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系张辉敏之妻。
被申请人:张某,男,2004年9月14出生,农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系张辉敏之子。
被申请人:张先琼,男,****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系张辉敏之父。
被申请人:黄翠云,女,****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系张辉敏之母。
2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肖青云、张某、张先琼、黄翠云的银行存款200000元;2、冻结被申请人肖青云之夫张辉敏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公亡补助金。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为湘(2017)城步苗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00895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肖青云、张某、张先琼、黄翠云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肖青云之夫张辉敏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公亡补助金;
三、查封申请人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为湘(2017)城步苗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00895号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