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刘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郑某,男,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袁某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郑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0.00元减半收取5,150.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笑言 人民陪审员  王大立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刘 波 书 记 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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