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刘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郑某,男,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袁某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郑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0.00元减半收取5,150.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笑言 人民陪审员 王大立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刘 波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