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雪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聚森,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河南省方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九龙街道许南路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699950228M。 法定代表人:巴晓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润普,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崔雪峰与被告王伟、河南省方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得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雪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聚森,被告王伟、方得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润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雪峰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伟偿还崔雪峰货款158696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以158696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20年1月10日为138270元,两项合计296966元);2.判令方得置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伟、方得置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崔雪峰与王伟系买卖合同关系,由崔雪峰向王伟供应方木、模板等建材,用于方得云宫首府项目。经崔雪峰与王伟结算,截止2016年5月11日,王伟尚欠崔雪峰货款本金158696元及利息47608元,王伟向崔雪峰出具了欠条。根据欠条约定,王伟如未按期付款,应当承担自提货之日起全部货款的日千分之五加付违约金。2017年,崔雪峰与王伟、方得置业公司约定,由方得置业公司分三次付清全部货款本息,但方得置业公司仅于2018年向崔雪峰支付了51000元后未再履行清偿义务。因方得云宫首府项目由方得置业公司开发,其作为发包方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欠付货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因王伟、方得置业公司未履行清偿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伟辩称,货是其王伟拉的,但是王伟与方得置业公司签订的有协议,由方得置业公司代付货款,所以货款应当由方得置业公司支付。 被告方得置业公司辩称,方得置业公司与王伟确实签订的有代付协议,根据王伟向方得置业公司提供的债权人名单和方得置业公司付款、领款人员的签字来看,崔雪峰并非债权人,债权人应当是杨晓民,方得置业公司没有向崔雪峰付款的义务。双方之间并未就货款利率达成约定,利息不应当得到支持。请求驳回崔雪峰对方得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崔雪峰系平顶山市新华区丰华木业的经营者,杨晓民系崔雪峰的员工,王伟在崔雪峰处购买方木、模板。2016年5月11日,王伟向崔雪峰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崔雪峰方木、模板款大写贰拾万陆仟叁佰零肆,小写:(206304元)。此款必须在_年_月_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违约,按此货款的日千分之五(5%)加付违约金(从欠款之日算起),追诉期不限。违约解决地:新华区人民法院。欠款人(单位):王伟,电话:132××××2777,身份号码:4130241982××××××××。”该《欠条》空白处手写“本金:158696元、利息47608元,2016年6月10号之前付清不加收利息。”2017年10月12日,收款方王伟与代付方方得置业公司、付款方河南旭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代付协议》,约定:河南旭进建设有限公司所承建的方得置业公司建设的“方得.云宫首府酒店及商业裙楼”工程(酒店负二至十三层主体结构部分),所欠的民工工资共计1839077元,详见后附页,由方得置业公司代为支付,专款专用,此代付款抵扣方得置业公司欠河南旭进建设有限公司承建该项目的相应款项。该协议后附的《叶县云宫首府工地工人工资清单》显示:“方木板:老杨17万元(平顶山)”。协议签订后,方得置业公司将51000元支付给杨晓民,杨晓民将该款项交付给崔雪峰。崔雪峰向王伟及方得置业公司催要下余欠款无果,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代付协议》系王伟与方得置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伟与方得置业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崔雪峰在诉讼中自认其与王伟、方得置业公司约定,由方得置业公司向其支付货款,且崔雪峰对《代付协议》的约定无异议。故王伟将其对崔雪峰的债务转移给方得置业公司,方得置业公司应当承担向崔雪峰支付货款的责任。《代付协议》后附清单中载明崔雪峰的货款为170000元,方得置业公司已向崔雪峰支付51000元,故方得置业公司应当向崔雪峰再支付119000元。关于崔雪峰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崔雪峰与王伟及方得置业公司未约定付款时间,崔雪峰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情况,但崔雪峰存在客观的利息损失,故本院认为崔雪峰的损失以119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6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河南省方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崔雪峰119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19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6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崔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4元,由崔雪峰负担3333元,由河南省方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顾世法 审判员 高俊营 审判员 张文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