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吕某某。
被执行人:孟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雷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汾阳市人民法院(2020)晋1182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吕某某、孟某某归还申请人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孟某某名下有坐落于汾阳市栗家庄乡栗家庄村晋祥苑小区2#商铺6号门市(建筑面积72.8平米)的商铺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孟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汾阳市栗家庄乡栗家庄村晋祥苑小区2#商铺6号门市(建筑面积72.8平米)的商铺一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