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安水,女,****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龙,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谭长付,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县人,现住云南省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文,云南临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安水与被上诉人谭长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0)云2601民初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安水自2021年3月9日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至2021年4月24日止,未按照该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关于“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上诉人吴安水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吴安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陆正义 审判员 王汉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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