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樊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
被申请人:田德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受理申请人樊华申请被申请人田德琼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樊华申请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田德琼名下存款190000元。申请人樊华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田德琼的190000元(查封或冻结的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