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吴万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与被告吴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鑫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张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