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河南省睢县凤城大道与春水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706694331D 法定代表人:靳光先,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新同,系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睢县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商务中心区中心大街与锦绣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睢县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来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422执15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司连杰 审判员  王海涛 审判员  余伟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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