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滨支行。
法定代表人:孔祥萍,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波,该银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巨伟,该银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曹振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恢复执行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滨支行与曹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03民初79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曹振华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x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曹振华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x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