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亚琴,女,甘肃省临洮县人,住甘肃省临洮县新添镇崖湾村十四社*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甘肃省临洮县新添镇崖湾村十四社*号,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8812291639,系曹亚琴丈夫。 被告:陈仲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甘肃省临洮县上营乡好水村下窑社,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曹亚琴与被告陈仲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亚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仲孝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曹亚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仲孝立即支付欠原告化肥款1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从事化肥经销。2019年3月19日开始被告陈仲孝从原告处以赊账的方式购买化肥,共计拖欠化肥款为12000元,被告于2019年7月29日书写了欠条一份,承诺十日内付清。经多次催要,陈仲孝至今未付化肥款。
被告辩称
陈仲孝未答辩。
本院查明
曹亚琴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签字对账单三份;3、欠条一份,拟证明陈仲孝拖欠曹亚琴化肥款的事实。陈仲孝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上述证据的质证权。本院调取陈仲孝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曹亚琴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曹亚琴从事化肥经销。被告陈仲孝从2019年3月19日开始购买化肥,共计拖欠曹亚琴化肥款12000元,被告于2019年7月29日书写了欠条一份,承诺十日内付清。经多次催要,陈仲孝至今未付化肥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曹亚琴将化肥交付给陈仲孝,陈仲孝应当支付曹亚琴货物价款,故曹亚琴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陈仲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曹亚琴水泥款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仲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亚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