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思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西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颜思源、陈西贵因与被上诉人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颜思源、陈西贵送达了《受理上诉案件通知》,颜思源、陈西贵在法院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颜思源、陈西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