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州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5793789W。

住所地:开封市机场路1号。

负责人:曹阳,行长。

被执行人:李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李红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开封县富田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开封县罗王乡李楼村。

法定代表人:孟庆安

被执行人:孟庆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鑫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县深圳大道南头农机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朱登峰。

被执行人:朱登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刘冠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刘冠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刘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段风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王德刚,男,汉族,出生1973年10月30日,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孙德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雷、李艳红、开封县富田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孟庆安、开封市鑫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朱登峰、刘冠中、刘冠峰、刘磊、段风梧、王德刚、孙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走访。

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执行。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州支行其明确表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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