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桑植县康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长征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述润,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海清,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连群,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1,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2,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玉梅,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桑植县康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海清、邓连群、彭某1、彭某2、邓玉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21)湘0822民初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桑植县康华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桑植县康华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