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男,朝鲜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执行人:姜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金某某与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2022年3月起每年给付100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现当事人同意终结此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黑0208民初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晓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