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男,朝鲜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执行人:姜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金某某与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2022年3月起每年给付100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现当事人同意终结此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黑0208民初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晓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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